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3,訴,142,2004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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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寄存領取紀錄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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