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3,訴,144,200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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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建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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