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3,訴,171,200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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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
原 告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國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合約書第十四條約定,兩造就該契約所涉任何爭議,合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有管轄權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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