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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同
胡智嘉
周榮法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融資契約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存摺存款融資契約第十五條在卷可稽,本件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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