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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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