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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06號
上 訴 人 甲○○○○○○ ○○○○○○○○○○○ ○○○ ○○○○○○○(澳商飛姆雷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FAMING HSIEH)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複代理人 莊立群律師
被上訴人 現代電影沖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2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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