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3,訴,766,200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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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6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
被 告 丙○○
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 月14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壹、被告訴訟代理人請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載明以下事項:㈠被告丙○○、甲○○自93年2 月1日起有無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A 部分空地?是否撤回不定期繼續租賃契約之抗辯,以簡化爭點?㈡太子宮如附圖所示B2部分之寺廟正廳於何時開始興建?於何時興建完成?於何時取得門牌號碼?其餘部分於何時擴建?於何時擴建完成?㈢被告丙○○陳稱:「(法官問:捐的同意書為何沒有地號、日期?)本來打算要把土地分割出來給我蓋廟,但因為原告說土地沒有辦法分割,所以只寫同意書沒有去辦理移轉登記,當時大家是合作,沒有想到會有這些問題,為何沒有寫地號日期也不清楚,我們也不懂法律。」
、「(法官問:30萬元收據是何時寫的?)也是同一天寫的,30萬元只是補貼捐地部分,有點半買半送的意思,這30萬元與租金無關。」
等語(見卷㈠第101 頁)。
兩造是否自始即無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意思?300,000 元是否僅係補貼性質,而非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對價?該同意書性質上係屬買賣、贈與?或較類似借地造屋之情形,屬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或屬其他類似使用借貸之無名契約?原告能否隨時請求被告返還土地?被告使用土地有無期限?期限為何?㈣是否要補充爭點為「兩造是否成立贈與、買賣、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或其他無名契約?原告能否隨時請求被告返還同意書所載50坪土地?50坪土地之使用期限為何?」?㈤對原告請求之損害金或不當利得之計算標準,有無意見?貳、原告訴訟代理人請於7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以下事項:㈠盧水清於何時過世?㈡原告出具記載:「茲同意本人所有土地座落三芝鄉○○○○段埔頭小段218 地號供吳吉雄建造房屋(地址: 村 路)乙棟,屬實無誤,特立此同意書。此致三芝
鄉戶政事務所 立同意書人:乙○○蓋章地址:三芝鄉埔頭村1

鄰埔頭12號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予吳吉雄
之原因為何?參、兩造於提出書狀時,請自行將繕本送達對造。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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