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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中福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王玉楚律師
吳彥鋒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
黃福雄律師
李傑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 月10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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