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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原 告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叁佰肆拾貳萬叁仟玖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柒萬零壹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陸萬玖仟壹佰捌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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