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3,重訴,28,200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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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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