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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清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伍拾陸萬玖仟陸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陸仟零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伍仟零肆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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