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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0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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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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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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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五 │股票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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