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三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錫芬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五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
│1│胡志源 │彰化商業銀行淡水分│貳萬壹仟柒佰零玖元│PA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 │ │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