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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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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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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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00|二 │股票 │壹 │伍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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