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
│1│聯誼工程股份有限公│上海儲蓄商業銀行內│壹萬捌仟貳佰參拾陸│MHA一五九0九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
│ │司陳文賢 │湖分行 │元 │六 │五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