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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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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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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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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馨馥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港分│陸仟捌佰元 │0000000 │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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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昌茂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樟樹灣│捌萬壹仟肆佰捌拾柒│0000000 │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 │司 │分行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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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樺鏡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樟樹灣│壹仟陸佰貳拾元 │0000000 │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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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樺鏡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樟樹灣│壹萬壹仟伍佰柒拾元│0000000 │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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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毓盈金屬企業社 │華南商業銀行汐止分│捌仟貳佰捌拾元 │0000000 │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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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銘基綱鐵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南港分│陸仟參佰肆拾貳元 │TA0000000│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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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六泰土木包工業 │台灣銀行南港分行 │壹萬捌仟元 │0000000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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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鑫霖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汐止分│壹萬貳仟捌佰零柒元│0000000 │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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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陳新發 │合作金庫銀行汐止分│捌仟伍佰元 │0000000 │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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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李秋菊 │合作金庫銀行汐止分│壹拾陸萬貳仟元 │0000000 │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
│1│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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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順工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內湖分│壹拾柒萬陸仟元 │0000000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
│1│ │行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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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湯憲金 │中興商業銀行汐止分│伍佰玖拾玖元 │0000000 │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1│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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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捷金屬建材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汐止分│參萬捌仟壹佰肆拾肆│0000000 │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1│司陳盛祥 │行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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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岳坤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農民銀行內湖分│伍萬伍仟柒佰貳拾玖│0000000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
│1│ │行 │元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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