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六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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