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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0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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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六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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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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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壹萬玖仟伍佰零貳元│0000000 │九十二年五月三日 │
│ │ │社內湖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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