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令令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四九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股票 │壹 │壹仟 │ │
│ │ │八 │ │ │ │ │
├─┼───────────────┼──────────────┼────┼───┼────┼───┤
│2│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股票 │壹 │壹仟 │ │
│ │ │0 │ │ │ │ │
├─┼───────────────┼──────────────┼────┼───┼────┼───┤
│3│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00|│股票 │壹 │貳佰玖拾│ │
│ │ │九 │ │ │伍 │ │
├─┼───────────────┼──────────────┼────┼───┼────┼───┤
│4│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股票 │壹 │壹仟 │ │
│ │ │二 │ │ │ │ │
├─┼───────────────┼──────────────┼────┼───┼────┼───┤
│5│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股票 │壹 │壹仟 │ │
│ │ │四 │ │ │ │ │
├─┼───────────────┼──────────────┼────┼───┼────┼───┤
│6│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股票 │壹 │壹仟 │ │
│ │ │六 │ │ │ │ │
├─┼───────────────┼──────────────┼────┼───┼────┼───┤
│7│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股票 │壹 │壹仟 │ │
│ │ │八 │ │ │ │ │
├─┼───────────────┼──────────────┼────┼───┼────┼───┤
│8│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股票 │壹 │壹仟 │ │
│ │ │0 │ │ │ │ │
├─┼───────────────┼──────────────┼────┼───┼────┼───┤
│9│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股票 │壹 │壹仟 │ │
│ │ │一 │ │ │ │ │
├─┼───────────────┼──────────────┼────┼───┼────┼───┤
│0│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股票 │壹 │壹仟 │ │
│1│ │三 │ │ │ │ │
├─┼───────────────┼──────────────┼────┼───┼────┼───┤
│1│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股票 │壹 │壹仟 │ │
│1│ │五 │ │ │ │ │
├─┼───────────────┼──────────────┼────┼───┼────┼───┤
│2│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股票 │壹 │壹仟 │ │
│1│ │七 │ │ │ │ │
├─┼───────────────┼──────────────┼────┼───┼────┼───┤
│3│普立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股票 │壹 │壹仟 │ │
│1│ │九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