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八號
聲 請 人 威力盛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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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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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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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誠達有限公司簡煌│萬通商業銀行汐止分│壹萬柒仟壹佰捌拾玖│AK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 │一 │行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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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佑迪股份有限公司陳│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貳萬壹仟肆佰陸拾陸│YD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
│ │正迪 │行 │元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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