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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6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中「相對人李東闤」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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