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4,簡,79,200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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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7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 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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