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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當事人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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