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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91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 月18日本院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簡字第1069號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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