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4,親,23,2004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親字第2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之子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第1項、第58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而子女即被告甲○○之子住所地係在宜蘭縣員山鄉○○村○○路81號,業據原告具狀陳明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589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3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小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