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4,訴,1007,200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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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07號
原 告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寅○○
訴 訟代理 人 丑○○ 通訊址
被 告 臺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己○○
被 告 韓商樂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LG Electronics Inc.法 定代理 人 子○○
被 告 戊○○
被 告 樂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LG Electronics Inc., You

兼法定代理人 庚○○ ○○○○
被 告 癸○○ ○○○○
壬○○ ○○○○
辛 ○○○○ ○
乙○○○○○○
丁○○○○○○○
甲○○ ○○○○
丙○○○ ○○○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供證明用之證據,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及狀內所稱證物之繕本,以及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於94年9 月14日起訴時,非但未記載及檢附起訴狀所載「原證1 」至「原證8 」之證據,亦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94年10月24日通知補正,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供證明用之證據,並按被告人數應提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及證物數。

二、次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267條第2項規定即明。

經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併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6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㈠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1.何人於何時對何人為侵權行為?侵害何種權利?原告受有如何之損害?被告何人之侵權行為與原告之受害間有何因
果關係?原告之請求權基礎 (即法條依據)為何?
2.被告何人有如何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形?原告對於被告何人之違反公平交易法受有如何之損害?原告得依據何法條
規定對何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3.被告何人有如何之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行為?與原告何干?原告受有如何之損害?原告得依據何法條規定,對何被告
得請求違反秘密法之損害賠償?
4.被告何人有如何違反公司法第幾條之規定?對原告造成如何之損害?原告依據公司法何法條之規定,得對於何被告
請求損害賠償?
5.被告何人有如何之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並致原告受有如何之損害?原告對何被告請求不當得利?
6.原告受有如何之律師費損失?被告何人何以應對原告委任律師之費用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㈡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
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
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
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
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㈢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
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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