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4,訴,1072,2006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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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72號
上 訴 人 匯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貳仟貳佰陸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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