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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4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30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2 月12日送達原告,有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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