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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 元(本訴部分新台幣900,000 元、本訴部分新台幣100,000元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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