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映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貳萬貳仟玖佰零捌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