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4,訴,380,200603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映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伍仟伍佰陸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