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4,訴,799,2006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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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99號
上 訴 人 台北縣淡水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82,400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2,1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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