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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4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
複代理人 陳兆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 月5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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