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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9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2 月7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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