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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庚○○
戊○○
己○○
丁○○
乙○○
甲○○
被 上訴人 宇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貳拾伍萬肆仟壹佰叁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拾捌萬叁仟肆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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