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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甲○○○ ○○○○
ich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邱淑卿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怡萱律師
邱淑卿
被 告 台灣高虎全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拉斯‧史威東
被 告 蘇子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松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賣汽車爭議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據原告訴狀所載,就被告台灣高虎全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蘇子彬部分,係提起追加之訴,因被告聲請原告應就訴訟費用供擔保,經本院於95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10日內供擔保,該裁定已於95年3月1日送達原告(擔保金額於95年3月6日當庭更正減為712,632元,仍諭知原告應於95年3月11日前供擔保),原告逾期未供擔保,依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此部份追加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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