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洪國誌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超律師
被 告 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被 告 丁○○○
己○○
丙○○ 同上
辛○○ 同上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 月28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