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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該支票之付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世貿分行」,設於台北市信義區,該址應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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