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5,婚,1,200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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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1號
原 告 乙○○
2樓
被 告 甲○○
210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婚姻無效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婚姻無效,原告陳明:兩造結婚時,伊住於臺北市○○區○○街73號5 樓之3 ,被告初次來臺後,伊帶被告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武昌派出所辦理報到手續,伊目前仍設籍於上址,臺北市○○區○○路4 段323 巷2 弄3 號2 樓為伊母親住家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稽,是兩造婚後住所在臺北市○○區○○街73 號5樓之3 ,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甚明,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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