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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9 月22日開立票號TH653852,未載到期日,面額為新台幣(下同)31,000,000 元之本票乙紙交聲請人為執,約定清償期為95年2 月22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5,945,350 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聲請人提示竟不或兌現,相對人尚欠31,000,000元未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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