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5,重訴,35,2006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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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熱帶嶼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良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權益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5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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