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5,重訴,61,200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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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1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德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8,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7,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以利案件進行。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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