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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億陸仟柒佰玖拾壹萬零陸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佰零叁萬肆仟玖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零叁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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