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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柒拾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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