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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甲○○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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