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5,重訴,84,200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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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 月1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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