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5,金,2,200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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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2號
原 告 Welton Capital Management Ltd.
Tor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因與被告陞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叁佰零貳萬柒仟元,折合新台幣(下同)玖仟捌佰陸拾伍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捌萬零貳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柒萬玖仟貳佰零捌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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