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5,金,4,200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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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金字第4號
原 告 Welton Capital Management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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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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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陞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陞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伍佰柒拾捌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伍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伍萬叁仟玖佰伍拾貳元。

㈡向本院提出如附件所示,記載完整準備書狀並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將引據書證為外國文字者,覈實翻譯為本國文字,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附件:
提出之準備書狀應以下列方式記載:
㈠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㈡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
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
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1證人○○○(住:....)訊問事項:
2書證一
3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所提書狀如有使用書證,應添附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請於準備書狀載明「繕本
已寄送對造」)。
如有委託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準備書狀如有不能直接通知被告之情事,應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書證,含所用書證影本),並聲請由法院
送達。
為使本件訴訟得以妥速進行,並避免因逾時提出致遭受不利益,請確實依本通知辦理;如無法依本通知提出爭點整
理書狀時,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提出於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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