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5,除,102,200603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7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附表: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4年度催字第912號│
├─┬─────┬───────┬──┬──┬──┬──┤
│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號│          │              │    │    │    │    │
├─┼─────┼───────┼──┼──┼──┼──┤
│1 │陽信商業銀│86NX0000000-0 │    │1   │500 │    │
│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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