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曼斯愛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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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9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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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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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奇羅瓦有限公司賴│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6,800元 │0000000 │94年9月20日 │
│ │秀鳳 │社石牌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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